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校园新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资讯和服务师生员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校内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数字出版物以及APP移动客户端等注册认证的账号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包括: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简称的;账号中含有校属部门或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名称的;由校属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学团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谁创建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校属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新媒体账号的统筹管理。党委宣传部在管理过程中,对收集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妥善处理网络舆情。
第五条 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单位以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及所属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名义开设任何新媒体平台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在新媒体平台使用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校徽作为名称或标识。
第六条 若校属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需要申请新媒体平台账号,须填写《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登记表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学校办公室方可同意其加盖学校公章申请实施,并在新媒体平台账号开通后及时将账号名称、域名等信息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
第七条 已经在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号和发布内容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补充报备手续。备案时,须填写并提交《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 新媒体账号名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发布单位须对所发布内容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涉及学校重大信息和敏感信息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在新媒体账号发布。校属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新媒体账号不得发布任何未经核实的消息。
第十一条 校属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要加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和互动,充分利用互粉、互评、互转等形式,加大与学校以及兄弟单位新媒体平台的互联互动,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力。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要对新媒体账号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管。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应及时按照学校相关流程进行妥善处理,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