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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保卫处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5-0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平安校园建设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学院系、职能部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校园道路上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学校师生员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制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五条 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巡查及秩序维护;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入校授权工作;

)负责校园交通管理设施设备门岗门禁、减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学院系、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入学教育、主题班会、职工会议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核心区域(中轴线、石球路障设置区域禁止车辆通行除因活动需要开放交通外。后勤服务车辆及其他保障性车辆需报备获准进入,车速控制在每小时公里或以下。

第八条 学校校园道路属公共安全道路,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若需占用道路进行活动,必须获得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备保卫处并由组织单位制定严密的交通安全方案,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石球路障及其他交通设施设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将施工方案获相关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落实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做到工完场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的需要,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安全文明驾驶。

(一)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减速慢行,坚持“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原则,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二)进出学校大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

(三)严禁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禁逆向行驶。

(四)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试车、飙车等。

(五)校园内禁止鸣笛、夜间严禁开启远光灯;不得遮挡车辆号牌。

(六)驾驶时不得有抽烟、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七)临时停车时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要减速慢行,须经车牌识别管理系统验证后出入,一车一杆,严禁跟车、闯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或车主承担。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外运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开具的《放行条》,并由门卫登记、核验后,方可出校门。

第十五条 驾校教练车及工作人员车辆、学员车辆通过三期入口进入驾校,若需从公租房及大门通行,须向保卫处报备,获准后通行,沿外围环形道路驶入驾校场地。待三期工程完成后,将另行制定相应的进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校园通勤车、公务车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和维保,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心理健康跟踪与疏导,做到文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

第五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校园内教职工生、服务类人员、外来办事人员等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保人员有权核验通行人员身份,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九条 人员进出校门,在通过人脸识别闸机时应做到谁刷脸,谁通行,一人一闸,不得尾随。人在校园内通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通过人行道、斑马线通行。

第二十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骑行应减速慢行,不得超速、超载,确保安全骑行,驶入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核心交通管制区域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实施实名制登记管理。由于南北通行坡度大,不满足自行车骑行条件,确需通行需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滑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打球、嬉闹、放风筝等;

(三)骑行玩手机、戴耳机、追车、骑快车、急转猛拐、违规载人、脱把骑车等;

(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举办娱乐、比赛、集会等活动;

(五)影响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校园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车向外停靠。

(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如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学校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放

(一)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学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训(验)室、宿舍楼公租房等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须停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线在楼道、办公场所等地方停放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通知其所在二级单位教学院系、职能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校内公开曝光、取消车辆入校授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校内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纳入部门年度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违规人员及车辆列入黑名单管理,禁止入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擅自或长时间将个人车辆或物品占用学校资源或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学校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或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长期停放在学生公寓区、教学区等区域的废旧

自行车,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清理。

第三十条 道路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校园安全管理指挥中心电话0851-82516110或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指挥中心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三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拍照取证后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酒驾或者毒驾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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