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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保卫处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5-0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消防安全管理,适用于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学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须持证),协助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除本规定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礼堂、超市、实训酒店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交通博物馆等校园内三全育人场馆;

(三)供电、供气、供热等部位;

(四)实验(训)室、生产性实训基地(厂)、计算机房、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公租房、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校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需向学校保卫处进行报备,依法依规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活动需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依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签发的《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之规定,学校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对学校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日常巡查、月检、季度检测、年度检测。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依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年度消防维保计划、日常维修计划、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同时监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内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向学校保卫处报备,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相关服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并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做好相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条 火灾扑灭后,学校保卫处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消防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中,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相关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备。由保卫处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后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学校保卫处将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师生员工每学期完成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并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实训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办法印发后若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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