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落实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等,保障学校师生员工、校内服务人员在校园内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法开展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师生员工、服务人员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责任部门,统筹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安全,建立学校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各类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学院系、职能部门)需落实治安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配合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做到人人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环境。
第八条 在校施工、服务、保障等社会单位和人员应在用工部门登记备案,用工部门负责对其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向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校园治安、刑事案件管理
第九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向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处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平安校园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中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服务人员、临时工等开展法纪、安全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对有不良习惯或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重点要害区域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重要教学楼、生活设施、办公大楼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点要害区域,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区域负责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第四章 校园及周边公共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及周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房屋、厂棚等临时建筑。
(二)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三)严禁无理纠缠学校教职工生,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四)不得在学校道路、运动场、办公室、宿舍等区域推销商品。
(五)不得在学校内及周边聚众搓麻、赌博或为搓麻、赌博提供场所。
(六)不得在学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七)不得私拆、隐匿他人邮品。
(八)禁止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
(九)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
(十)禁止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十一)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十二)禁止在学校萃湖以及校园周边危险水域游泳;学校萃湖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捕捞行为;严禁在学校内饲养家畜家禽(学校优化、美化校园自然生态和环境的除外)和宠物;不得擅自领养流浪动物。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
(五)社会机构到校园对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必须由学校主办部门到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并同意承担治安防火、环保等义务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校园周边禁止从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办学环境改善的活动,由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机关予以取缔。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进行伤风败俗的活动。
(八)晚归寝后,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登记,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九)非经允许,不得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严禁在围墙穿洞开门。
(十)如学校有重要接待任务或军训、大型考试等重大保障活动需临时调整校门及校内交通、治安等工作方案,校内各类人员应主动配合和遵守。
第十七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三证”(工商、税务、卫生)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校内店内饮酒,一经发现按《学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22:30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取消校园区域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各部门在校园内管理实训场地、门面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告示、通知、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才能张贴。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宣传部审核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报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备案。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背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像、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二十七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部门要到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有以上未提及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程序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后,若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